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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使用及成果标注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属于国库财政拨款,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相关文件,施行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分阶段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下一年度国库财政资金的安排。

1、项目负责人可登陆财务系统查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精神,请各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在依据我校财务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真实合理的按照经费序时进度完成项目经费支出。

2、经费支出进度要求为6月20日50%,9月20日75%,11月20日100%,未按进度要求完成的部分经费,将收回统筹使用。

3、项目经费实行预算调剂管理,劳务费不超过20%,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20%。(请注意:是不超过此限额。未在上述两个科目发生的支出会自动调整,不需调整预算)

4、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不得支出专家咨询费。

5、如需购买专用科研仪器设备,请在科研院网站“常用下载”下载“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租赁、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办理。

6、项目借款应及时冲销,未在11月20日冲销的借款需调账。

7、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技术文件等),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论文不予认定为项目成果。

联系人:梅莉 易恬

联系电话:66367276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