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教师: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发布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诊疗装备与生物医用材料”重点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覆盖指南方向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开展联合攻关。鼓励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一)申报单位资格要求
1.申报本次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也可为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名单见附件1)。
2.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前。
3.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4.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5.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申报指南中对申报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资格要求
1.除特殊说明外,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2.除特殊说明外,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60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应为4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原则上团队其他参与人员年龄要求同上。
4.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5.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7.参与重点专项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8.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
9.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10.项目申报的限项要求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执行。
11.申报指南中对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规与伦理要求
1.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的项目,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2.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项目,须遵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伦理规范。在项目正式实施前,应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5.涉及人工智能的项目,应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国家相关规定的伦理要求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伦理规范。
6.涉及科技伦理的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参与者应加强科技伦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要求,尊重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若在执行期间更改研究方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更改研究方案后的科技伦理审查意见。
(四)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经费相关要求
1.有其它来源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的项目,须由经费提供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其他来源经费金额应满足指南要求。
2.有配套资金的项目,须在申报书“经费预算”中根据来源填明具体金额,并提供金额及来源均与之匹配的“其他来源资金承诺书”,承诺书须加盖出资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配套资金来源含地方财政资金,则出资单位应为地方科技/卫生/财政等政府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则出资单位应为申报单位;其他渠道资金,则出资单位无特别要求,但不得为个人出资或其他项目/课题的研究经费。
3.如有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科研仪器设备的情况,须提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及查重评议结果。
(五)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除特殊说明外,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2.青年科学家项目不再下设课题,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根据相应指南方向明确的研究重点,自主确定选题进行申报。
3.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不再下设课题,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限项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牵头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3.涉及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2个重点专项项目查重时,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
4.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分项目实施联合查重。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的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3类项目不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限项范围内。
5.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到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三、申报方式
本项目牵头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7月3日8:00至8月11日16:00。
请有申报意向的老师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并于2025年7月28日17:00前将《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附件1)以及《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医学伦理审核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重大办邮箱kjczdb@swjtu.edu.cn,逾期不予受理。
四、咨询方式
(一)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二)业务咨询电话
010-88225070、88225137
(三)校内联系人
陈开、魏春晖 028-66367279
附件:1.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
2.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医学伦理审核申请表
根据相关要求,指南内容不得转载,如有需要请登录国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