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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技术合同认定及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28日 点击数: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8号)文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过渡政策有关事项公告
,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技术合同认定及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作下列规定。
1
、对象:签定技术合同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应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我校技术转移中心为登记机构),并提供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2
、技术合同类别分为:
(1)技术开发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
3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以下优惠:
(1)技术开发
合同免征增值税
(2)
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4
、申报税收优惠流程:
第一,申报老师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技术合同文本一式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份数:开票次数+2,只填红色区域,在盖章处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3
、《技术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份数:开票次数+2,只填红色区域
第二,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向成都市科技局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办理 审批事项。
第三,经科技部门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定其免税金额,并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
第四、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通知申报人(老师)领取免税资料,申报人(老师)带上免税资料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免税工作。
西南交大技术转移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成都市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南园电梯公寓26栋104号
联系人:陆老师
张老师
电
话:028-87634851
传
真:028-87634850
特此规定
科
技
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我校技术合同认定及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