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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

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重大项目资助额度为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50万元以下。

第三条  项目组织应逐步建立市场决定项目形成和经费配置的机制,应建立备选项目库制度。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科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等四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监理、验收、绩效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设立

第六条  成都市科技计划包括企业能力提升计划、产业升级牵引计划、区域创新示范计划、校(院)地协同创新计划、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创新环境优化计划。

(一)企业能力提升计划,主要是全面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二)产业升级牵引计划,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为抓手,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

(三)区域创新示范计划,主要是通过典型示范、分类突破、梯次推进,推动区(市)县立足自身禀赋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四)校(院)地协同创新计划,主要是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及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通过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地方经济创新发展。

(五)科技人才发展计划,紧紧围绕成都市重点产业人才和技术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本地高级人才,建设中西部创新创业首选地和科技人才高地。

(六)创新环境优化计划,主要是通过构建科技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惠民、科技合作、政策保障等体系,营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环境,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在蓉聚集配置,培植成都的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管理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确定需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

(三)提出项目的评审标准,审定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

(四)编制和审核项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五)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定《成都市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六)组织项目的执行期监理、验收及绩效评估工作;

(七)指导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并设定各单位在申报系统中的权限。

第八条  承担单位。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职责是: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定合同书;

(二)严格执行合同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五)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推荐单位。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认可推荐权限的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载体和其他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各区(市)县辖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载体内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市属单位所申请项目的推荐工作;

(二)对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把关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承担单位签定合同书(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与市科技局签定合同书);

(四)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报表;

(五)参与项目的监理、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审、监理、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部分项目管理职责的科技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二)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科技评估专家库,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培训;

(三)承担项目监理、验收及绩效评估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监理、验收及绩效评估报告;

(四)在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为市科技局提供专家组织、财务检查、商业模式运作及风险因素分析等服务;

(五)负责申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为承担单位提供申报系统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包括评审类、审核类和委托任务类。

评审类项目的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主要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的方式。

审核类项目的立项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经费拨付等步骤,主要采取后补助的方式。

委托任务类项目的立项包括任务编制、专题审议、立项审定、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主要采取前资助的方式。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编制和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指南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指南,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成都科技服务窗口负责审查和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业务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书》(根据科技业务类别制定);

(二)成都市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重大项目须提供);

(三)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受市科技局委托,由科技评估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根据需要,项目评审采取网上评审、现场考察、会议答辩等方式。重大项目须进行经费预算评估。

第十七条  立项审定。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择,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征求投财、知识产权保护、监察等处室意见后,报局务会研究审定予以立项。

其中,委托任务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需要提出,报请局务会审定前须经局专题会审议确定拟委托任务名单。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十九条  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并公开项目的立项信息。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执行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经费应按《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收回。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六章  项目监理及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监理服务机构开展。根据项目监理情况,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项目终止”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定期填报《成都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并报送相关附件。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服务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重大、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推荐单位、验收服务机构、专家进行,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验收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项目验收时,一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成都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自评总结报告。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指标不到7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5.财务验收不合格;

6.项目已经终止执行;

7.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同类别项目。

第三十二条  除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

第三十三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市科技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终止合同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推荐单位、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息公开。市科技局须及时对外发布科技业务信息、项目立项信息、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市科技局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计〔2006〕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