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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是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评审机构,并委托该类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是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科技评估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及其工作人员、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科技评估评审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估评审纪律

 

    第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相关处室及全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科技评估评审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科技评估评审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

    (十)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科技评估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以任何形式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或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地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即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评审或者科技评估评审机构的评估,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相关处室及局工作人员、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及局工作人员、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或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相关处室及全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二)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二条  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做不良信用记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推荐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的;

    (四)项目申请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四章  评估评审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受理

 

    第十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计划管理处室、科技经费管理处室和监察处室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应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进行举报和投诉。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监察处室以及其他相关处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成都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