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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为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过程,明确局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根据《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计[2006]35号)、《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6]14号)、《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监督办法(试行)》(成科字[2006]37号),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过程分为立项、监理、验收三个阶段,需求征集、发布指南、申请受理、项目评估、编制预算、社会公示、下达文件、签订合同、项目监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十一个环节。

    一、需求征集(上年10月21日—本年4月30日)

    业务处结合规划、工作重点等调研和征集科技需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分析研究、凝练年度科技需求项目,明确需要定向委托、招标和指南征集的项目名单,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凝练项目交计划处。计划处总体协调各领域项目数量,形成方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二、发布指南(5月1日-6月25日)。计划处牵头,会同业务处根据局务会审定结果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和标书,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三、申请受理(6月26日-7月30日)。申请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申请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受理;招标项目和定向委托项目另行受理。

    四、项目评估(7月10日-9月30日)。业务处(室)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完成初审的项目提交计划处,计划处签署意见后,送委托承担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评估。评估完成后,计划处会同业务处根据评估结果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拟立项名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审定。

    (一)重点项目

    1、业务处(室)负责从项目真实性、知识产权、申请单位信誉、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等方面对申请项目分领域进行初审,并组织推荐单位和受委托的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答辩名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计划处汇总;

    2、评估单位组织项目答辩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专家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接受专家委员会提问并答辩。局领导、计划处、业务处(室)、投条处、监审处负责人及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等列席;

    3、业务处(室)根据答辩情况提出备选重点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计划处。计划处参考上年度经费及立项情况,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方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二)一般项目

    1、业务处(室)从项目真实性、知识产权、申请单位信誉、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等方面对申请项目分领域进行初审,并提出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

    2、评估单位组织评估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一般项目进行集中评估。

    3、业务处(室)根据评估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计划处。计划处参考上年度经费及立项情况,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方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五、编制预算(10月1日-20日)。业务处(室)根据拟立项项目并参照上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经费安排建议送计划处。计划处汇总平衡后会同投条处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六、社会公示(一般为次年4-5月)。市人大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后次日起,市科技局在成都科技网上对拟立项方案进行社会公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为拟立项项目异议期。对有一般异议的项目,计划处组织、业务处(室)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有重大争议的项目,由计划处组织、评估单位负责召开专家项目复议会,处理意见计划处存档并抄送监审处。

    七、下达文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项目立项文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区(市)县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文件。

    八、签定合同。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合同书,窗口审查合格后打印一式四份,经推荐单位审查盖章后报窗口。合同书经业务处(室)、计划处、投条处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核,投条处拨付项目资金。合同书由计划处、投条处、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各存一份。

    九、项目监理(1月1日-2月28日)。在项目执行期间,科技局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理。每年1月初,由计划处下达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和报送相关附件。监理单位应在业务处(室)的具体指导下独立完成监理工作,并于2月底之前形成立项项目年度总体执行情况总结分析报告(重点项目应形成单项监理报告),送业务处(室)管理和计划处备案。计划处根据监理结论建立不良记录数据库,作为以后项目申报和立项的重要依据。

    十、项目验收(项目执行到期后半年内)。项目执行到期后,由业务处(室)组织监理单位、推荐单位、专家(3-5名)对项目进行验收。

    (一)重点项目的验收由业务处(室)组织,监理单位、推荐单位、专家、计划处、投条处、监审处参加。验收采取书面验收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验收材料业务处(室)存档,结果送计划处、投条处和监审处。

    (二)一般项目验收由业务处(室)组织,监理单位、专家参加。验收以书面验收材料为主,会议验收为辅,可以分批次集中进行。书面验收材料业务处(室)存档,结果送计划处、投条处和监审处。

    (三)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先须向业务处(室)书面报告理由,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四)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期一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五)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等后期工作。

    (六)计划处根据验收结论建立不良记录数据库,作为以后项目申报和立项的重要依据。若发现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终身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一、绩效评估(6月1日-11月30日)。项目结题验收后,由投条处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监审处将进行全程监督,并负责受理和组织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投诉。局务会上,审查备选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历史情况中发现有问题的,条财处具有一票否决权;审查备选项目立项过程规范性、公正性等方面有问题的,监审处具有一票否决权;审查备选项目的知识产权情况方面发现有知识产权纠纷的,知识产权处具有一票否决权。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2007年发布的《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成科计[2007]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