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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规范》、《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估评审是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判活动。主要评判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为确定项目支持经费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省科技厅制定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评估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总体原则:

(一)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支出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二)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四川省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费、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水平相匹配。

第六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申报书、项目预算申报书以及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它信息。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配合完成项目预算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范围。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要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一)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额度在项目任务书中填报项目预算,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审核签署意见,作为项目财务验收的依据。

(二)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项目,项目主管处室在确定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后,通知申报单位按额度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集中逐项评审。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主管处室在确定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后,通知申报单位按额度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参加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机构组织的现场预算答辩。

第八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主要程序:

(一)材料提交和格式审查:项目在通过计划联席会审定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按时将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和预算编制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成评审专家组: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机构从省科技厅项目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中遴选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并报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审定。专家组由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财务专家不得少于3人,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推荐的组长主持。专家组依据项目申报单位的预算申报材料和现场的陈述与质询,对项目预算进行集体讨论与评价,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提交评审报告: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正式评估评审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科技厅条财处,作为签订项目预算书的依据。

第九条  评估评审报告描述应明确、具体和充分。除对预算的相关性、经济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价外,还应对评估评审的依据、方法,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建议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条  如查实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供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不配合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除对该项目不予签订项目预算书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如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取消专家评估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经费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开支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